信息来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2025-07-03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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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相关规定以及省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发现问题交办单》的相关要求,为切实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质效,减少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错误的纠正时间,统一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快速纠错工作规则以及适用范围,省交易(采购)中心结合近期调研工作以及集中研讨情况,在充分征求相关监管部门以及市州中心意见的基础上,对2024年10月印发的《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评标评审错误快速纠正工作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评标错误快速纠正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二、主要内容说明
本《工作指引》共十三条,第一条、第二条阐述了制定本工作指引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三条阐述了快速纠错工作的定义,同时也明确了快速纠错的适用流程节点、审核主体、审核对象和错误类型。第四条对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进行了阐述,强调招标人应公平公正履行审核评标评审报告的权利。第五条明确了快速纠错工作的适用范围,也是本指引的重点条款,共列明了九种情形。第六条规定了不适用快速纠错的情形。第七条至第九条对快速纠错的申请和受理流程进行了规定。第十条对影响快速纠错工作效率的原评委会成员难以凑齐的难点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规定了招标人可以继续组织开展复核纠正工作的具体情形,并强调招标人应完整记录、保存此类情形复核纠正的相关材料及现场音视频材料。第十一条对快速纠错项目的资料归档以及项目信息推送至电子监督平台备案进行了规定。第十二条对存在评标错误的原评委会成员进行差错行为公示做出了规定。第十三条对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评标评审错误快速纠正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公采综发〔2024〕16号)予以废止。
三、其他说明事项
1、《工作指引》旨在规范全省各级交易(采购)中心快速纠错工作,并力争实现年底前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评标错误快速纠正工作常态化;
2、《工作指引》提供了《评标错误快速纠正申请函(参考格式)》的附件,以规范招标人申请快速纠错的来函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