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2025-02-17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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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招标代理机构规范服务,维护良好的进场交易秩序;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率;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的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对原《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招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异常行为公示办法(试行)》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
本办法共十二条,第一条至第四条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等。第五条明确了对代理机构进场服务的差错行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也是本办法的重点条款,共列明了43款负面清单。第六条至第十条明确了公示的主要内容、公示时间时限要求和差错率统计、通报等内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开始时间。
(二)《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异常行为公示办法》
本办法共十条,第一条至第四条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等。第五条明确了对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的异常行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也是本办法的重点条款,共列明了12款负面清单。第六条至第八条明确了公示的主要内容、公示时间时限要求。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开始时间。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差错行为公示办法》
本办法共十一条,第一条至第四条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建与职责等。第五条明确了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差错行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也是本办法的重点条款,共列明了16款负面清单。第六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公示的主要内容、公示时间时限要求、公示前提醒谈话等内容。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开始时间。
三、其他说明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异常行为公示办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差错行为公示办法》正式印发施行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于2020年7月29日印发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异常行为公示办法(试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以及2021年10月21日印发的《关于明确<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公示期限的通知》一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