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水利部
发布时间:2026-10-13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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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水利行业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现选取一批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投标人围标串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投标人通过操控多家企业集中投标、统一报价、协同控价等方式实施围标串标,恶意操控评标基准价与中标结果。
案例1:浙江省某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多家企业串通投标案
2025年11月,浙江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发出预警,湖南3家企业、江西1家企业和云南1家企业在某流域综合治理项目中投标异常。经查,5家企业的投标文件文档属性中的作者信息一致,商务标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项目单价一致率达90%,投标文件制作IP地址、投标文件预留手机号码归属地均一致,存在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文件内容异常一致等串通投标情形。该项目中标金额为5636.96万元,5家企业均未中标,无违法所得。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2026年1月,执法部门依法对湖南3家企业、云南1家企业处以罚款28.1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处以罚款1.4万元;对江西1家企业处以罚款45万元,取消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对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处以罚款3.6万元。
案例2: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某综合治理生态修复项目串通投标案
2024年3月,江西省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招标人会昌县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串通投标,中标会昌县某综合治理生态修复项目,中标金额9275.69万元。经查,该公司投标文件中部分横面设计图、总平面图、平面设计图、工程数量表与未公开发布的初步设计文件内容完全一致,上述内容均为招标人违规提供。2026年3月,会昌县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江西省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55.65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处以罚款3.33万元。2026年5月,会昌县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会昌县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二、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投标人通过伪造证书、虚构业绩、篡改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投标资格和中标结果。
案例3:贵州省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虚假劳动关系证明资料骗取中标案
2024年2月,贵州省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印江县3个中小河流治理和3个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中标金额合计1.39亿元。经查,该公司伪造印江县社会保障事业局基金征缴专用章,编造80余名人员的社保缴费单,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投标资料。2024年11月,印江县公安局对该公司法人吴某作出行政拘留13日、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对经营部负责人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12月,铜仁市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贵州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等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38.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18.6万元;对公司负责人吴某、直接负责人员李某分别处以罚款13.8万元,取消该公司1年内参加铜仁市水利工程项目投标资格。
案例4: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案
2024年3月,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法定代表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备案登记表等资料,中标云南省富宁县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中标金额5080.45万元。2025年3月,文山州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5.4万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处以罚款1.2万元,同时将两位评标专家(业主代表)评标打分异常的线索移交文山州纪委监委,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并留置两人。富宁县公安局对涉嫌串通投标的企业和人员立案侦办,目前已起诉涉案人员6人。
三、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中标人违反规定,将全部工程直接转包或支解后变相转包、向无资质单位分包、分包主体工程、擅自分包及分包后再分包等情形。
案例5:四川省汉源县某山洪沟治理项目转包案
2024年2月,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四川省汉源县某山洪沟治理项目施工标段,中标金额747.8万元。2025年4月,汉源县水利局在检查巡查中发现,该公司涉嫌以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将中标项目转包给安某某实施。经调查核实,2025年9月22日,汉源县水利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中标金额0.57%的罚款,共计4.2万元,没收项目管理费14.9万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处以罚款0.21万元。
案例6:青岛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分包贵州某水库工程案
2024年6月7日,青岛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黔东南州某水库工程“三通一平”及导流隧洞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经查,该公司在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贵州水投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水库“三通一平”和导流隧洞的土石方开挖、道路、水保及环保工程分包给贵州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将闸门制作及安装工程分包给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合计为831.1万元,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5年5月13日,贵州省水利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等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5.5万元;对该公司贵州区域负责人、项目经理分别处以罚款0.28万元,并将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示。
四、评标专家“靠标吃标”、不公正履职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背离独立、公正、客观评审原则,接受利益输送,发表倾向性评审意见、操控评分结果,串通投标人干预中标结果。
案例7: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某治理工程项目多名评标专家不公正履职案
2018年2月,在七台河市新兴区某城区段治理工程项目标前阶段,黑龙江省某市水利专家张某某接受投标人黑龙江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托,帮助其中标。2018年3月,该项目开标,张某某被抽选为评标专家。评标期间,张某某为该公司的投标文件打高分,并在该公司中标后收受好处费36.9万元;评标专家范某某、杨某某、郭某某、戴某某为该公司投标文件打高分,并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的财物,上述行为违反《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其余4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记过等处分。七台河市水务局依法取消张某某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水利行业评标专家资格,并对范某某、杨某某、郭某某、戴某某等4人作出1年内禁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活动的处罚。
五、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领导干部利用职务职权、岗位影响,违规干预、插手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流程,为特定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例8:广西北海市某县水利局罗某某违规插手干预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案
2000年至202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某县水利局原水利工程管理股负责人罗某某,利用担任县水利局海河堤工程管理站干部、副站长,水利工程管理站站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站长,工程管理股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插手干预防洪治理工程、乡镇供水增容工程勘察设计、专项质量抽样检测服务等多个项目,在项目发包、招标投标等环节,为管理服务对象承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等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00万元。2025年7月,罗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6年3月,罗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案例9:山东省某市水务局原三级调研员慕某某违规插手干预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案
2010年9月至2023年9月,慕某某利用担任山东省某市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某地区引黄调水工程建设管理处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向投标人透露招标工程项目关键参数、指导制作投标文件,向招标代理机构“打招呼”等方式,违规帮助企业中标南水北调某市配套工程项目、某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某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13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2024年10月,慕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调整其享受的退休待遇,2024年12月,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水利行业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要以案为鉴、引以为戒,切实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加强行业督导,深化项目核查,健全制度机制,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