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5-11-13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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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湖北省监察委员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在去年联合发布7起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的基础上,近日继续联合发布6起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指导全省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保持惩治受贿高压态势的同时,严肃查处行贿犯罪,持续清理“围猎”这个政治生态污染源,切实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继续突出惩治重点,聚焦生态环保、医疗、教育、司法、工程建设和招投标等重点领域,严肃处理巨额行贿、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性质恶劣的行贿犯罪。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强调,全省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深刻认识惩治行贿犯罪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坚决追缴和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犯罪的工作合力;要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施策,分类处理,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权益,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推动形成监督、办案、整改、治理工作闭环,提升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有效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推动反腐败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案例1-案例5(略)
案例6:徐某行贿案——
依法严惩招投标领域
向多人多次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1998年至2017年,被告人徐某为在多个农商城项目承揽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22次送给时任湖北省某社副主任明某某、时任湖北农商城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某某、时任湖北某农产品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涂某某等3人(均另案处理)财物折合共计307万余元。在上述人员的帮助下,徐某在多个地区中标多个工程项目并承建。
办理情况
本案由天门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行贿罪,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物,情节特别严重,以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徐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在招投标过程中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严惩招投标领域行贿犯罪是维护市场公平、保障公共利益、推动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徐某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形成“围猎”与被“围猎”利益链,损害了招投标活动的权威性、公平性,破坏行业生态和公平竞争环境。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审判机关以徐某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充分体现了监察机关、司法机关重拳出击、严厉惩处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的鲜明态度,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和强大的法律震慑作用。